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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集中檢疫通知書及提審權利告知109年3月4日修訂版」及「廢止/撤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集中檢疫通知書」
一、茲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及第15條,接受集中檢疫者得申請防疫補償,以及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及第58
條所為之隔離/檢疫措施者加重罰鍰金額等規定,修訂集中檢疫通知書。
二、另由於執行集中檢疫涉及限制人身自由,依提審法應踐行提審權利告知,並於集中檢疫通知書明列集中檢疫時程。倘檢疫者於集中檢疫期
間,因確診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或其他原因無需進行集中檢疫,依行政程序法由原集中檢疫通知書開立機關開立廢止集中檢疫通知書,完
成開立後得由集中檢疫場所/後送醫院相關人員協助送達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