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檢送本部民國109年7月2日部法一字第10949502621號令影
本1份,請查照並轉知。
說明:
一、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公
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次查本部74年7月19
日74台銓華參字第30064號函略以,服務法第13條所稱「經
營」為規度謀作之意,經濟學上稱之為欲繼續經濟行為而
設定作業上的組織,亦即指本人實際參加規度謀作業務之
處理而言。復查本部95年4月28日部法一字第0952640683號
電子郵件略以,公務員發表或著作書籍出版收受報酬,尚
無違反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至公務員參加出版社所舉
辦之促銷活動,如有兼售書籍或從事具商業宣傳之行為,
則仍有違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再查本部101年9月21日
部法一字第1013646744號電子郵件略以,公務員如利用下
班時間設計智慧手機之APP且以個人名義申請著作或專利,
並僅將此著作或專利授權他人收受報酬,原則無違反服務
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惟公務員如利用下班時間設計智慧手
機之APP,並自行將APP上架至應用程式商店公開銷售,抑
或提供免費下載,藉由APP中嵌入之廣告獲取報酬,即均屬
經營商業之行為,故有違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
二、茲以知識產能為基礎而形成之專利、商標及著作權等智慧
財產權,係國家促進經濟發展、提升國際競爭力之利器,
故公務員運用自身知識產能為基礎而形成之智慧財產所獲
致之正常利潤,倘非涉及規度謀作之意,均非屬服務法第
13條經營商業之範疇。是以,公務員創作之專利、著作、
藝術作品、應用程式、通訊軟體貼圖,得以自己名義運用
或授權他人使用獲取報酬(包括透過網路平臺銷售而非主
動嵌入廣告所獲取之廣告利潤),惟以自己名義運用者,
不得設廠製售、與他人約定以自己名義從事商業宣傳及行
銷;授權他人使用者,不得參與後續商業宣傳及行銷。至
商標之使用係基於行銷特定商品或服務之目的,透過本人
或授權他人真實使用,以維繫商標註冊之存續,故商標僅
得授權他人使用。又公務員是否涉及規度謀作應由權責機
關就個案事實而為綜合判斷。
三、據上,本部95年4月28日及101年9月21日解釋有關公務員不
得兼售書籍或藉由APP中嵌入之廣告獲取報酬即均屬經營商
業之行為等節,經旨揭本部本(109)年7月2日令停止適用在
案。



:::
品格教育/ 環境、食農教育/ 經典閱讀/ 自主學習  /主題探究

在學習的旅程中發現生命之美!  自105.8 進行公辦民營實驗教育

福智文教基金會參與瑪陵國小公辦民營,以生命教育為主軸,結合品格教育的內涵,發展學校特色,

並以各種學習活動提升教師、家長的身心靈,共築親師生和諧共榮的關愛校園。

期望將瑪陵國小學子培養成為尊師長、守孝悌、知書達禮、健康快樂、服務利他的兒童。

校址:20653 基隆市七堵區大成街1號  電話:(02)2456-5663 轉10,11教導處/轉32,30總務處/轉60幼兒園 

傳真:(02)2455-2990

facebook : 瑪陵國小(暨附設幼兒園)臉書FB   

youtube: 瑪陵國小頻道


 Keelung Municipal Ma-Ling Elementary School  /  No.1 Dacheng St., Qidu Dist., Keelung City,Taiwan(R.O.C)


返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