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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有關無症狀或輕症確診個案解除隔離治療後再進行7天居家隔離之期間,得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請防疫隔離假一案,請查照。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有關無症狀或輕症確診個案解除隔離治療後再進行7天居家隔離之期間,得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請防疫隔離假一案,請查照。
說明: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0年9月15日總處培字第1100027948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