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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跟蹤騷擾防制法(下稱本法)第10條第6項規定略以,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 予保密。其立法目的係為避免特定案件調查過程中,被害 人之個人資訊不慎洩漏而招致更多騷擾,爰要求警察機關 於必要時採取保密措施。

二、又本法第10條第7項規定略以,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所製作 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 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其緣起係110年4月28日部分立法委員發現裁判書類可搜尋到當事人個資, 令當事人有遭受騷擾之風險,呼籲本法應納入相關保密措 施,避免被害人因相關公示文書招致危害。

三、基於從寬保護被害人個資及法律一致性等原則,針對各類 跟騷案件製作相關文書時,均應遮蔽被害人姓名,以避免 第三方或外界於事後透過該文書知悉或識別被害人。本部 警政署日前業邀集相關單位研商以代號遮蔽家暴併跟騷案 件被害人姓名之作業程序及系統介接等事宜,並函發相關 部會及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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