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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公立各級學校教師之補休期限規定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02月04日臺教人(三)字第1120005956A號函辦理。
二、查112年1月1日修正施行之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規定略以,「(第3項)公務人員補休假應於機關規定之補休假期限內補休完畢,補休假期限至多為二年。」,復查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第6條規定略以,「(第1項)各機關核給補休假,應依加班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補休假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第2項)前項補休假,各機關人員應於加班後二年內補休完畢。」。
三、爰此,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各項補休期限同意比照前揭規定辦理,由1年延長至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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