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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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瑪陵國民小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

基隆市瑪陵國民小學學生使用行動載具管理規範

一、 依據:

(一) 教育部100年9月6日臺環字第1000153196B號函訂定公布「校園攜帶行動電話使用規範原則」。

(二) 教育部96年6月22日教育部台訓(一)字第0960093909號函修正「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三) 本市109年8月7日基府教學參字第1090130145號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訂定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

二、 實施目標:

(一) 維持學校團體秩序、尊重學生權益,促使學生專心學習以維護學習成效。

(二) 導引學生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並促進學習成效。

(三) 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並遵守應有的公共道德與規範。

三、 實施對象:本校全體學生

四、 學生於校園內使用行動載具應遵守下列規則:

(一)未經校方監管之行動載具,禁止於課堂中使用。

(二)使用學校的公用行動載具學習時,請於繳回前自行備份個人資料並清除所有內容。

(三)載具音量除於教師引導學習或必要教學時使用,其他時間應以靜音為原則。

(四)嚴禁於上學期間使用電玩軟體、社群軟體、聊天通訊軟體……等,與學習活動無關之 App。

(五)使用時應注意禮儀,配合教師教學及學習活動之引導,切勿影響他人。

(六)應遵守校園秩序,並注意使用安全,於適切之場域以正確方式使用行動載具。

(七)尊重智慧財產權,並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及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

五、 實施原則:

(一) 學生如需攜帶個人手機或其他載具到校需由家長同意(附件一),且於必要時方得使用手機與家長作為聯繫之用。

(二) 學生如攜帶手機進入校園,應善盡安全保管之責,如在校期間發生遺失或毀損及個人之不當保管或違規使用造成之疏失,相關責任悉由學生本人自行負責。

(三) 學生於上課期間〈含課後班、補救教學、社團等〉,均需關機。遇臨時或緊急狀況以及特殊需求時,得經班級導師或任課老師說明使用理由,同意後方能開機使用。

(四) 學生攜帶手機,以家人間之通話聯繫功能為限,禁止在校使用其他功能皆,亦不得攜帶手機充電器至學校使用。

(五) 基於尊重學生權益與校園和諧倫理,未經老師許可,禁止學生相互借用手機,或使用手機通話、簡訊等傳送不實訊息造成他人之困擾或騷擾。

六、 違規處置:

(一) 老師發現學生違規使用行動電話,得予暫時交付學校保管,於無妨害學習或教學之虞時歸還學生。學校或老師暫時保管行動電話時,需簽註保管及歸還紀錄(附件二),未經學生父母之同意,學校相關人員不得侵犯學生隱私權之保障。

(二) 如未遵照規定,由導師依本規定處理及通知家長,情節嚴重者報請教導處進行處理。

七、 為推廣並協助學生進行線上學習,學生借用公共行動載具需遵守以下事項:

(一)遵守資訊安全及網路使用規範以免觸法。

(二)愛惜公物不得破壞。

(三)不得利用行動載具進行非學習之行為。

(四)注意視力保護,避免持續使用時間過長。

(五)禁止轉借其他人。

八、 學生(以弱勢學生優先)返家借用公共行動載具程序及注意事項:

(一) 借用前需經家長同意後始得借用,至教導處填寫登記單,清點借出載具。

(二) 借用期間每次以2星期原則,視使用狀況由校方同意續借。

(三) 借用人應正確愛惜使用設備,如有正常使用之外的受損需負責賠償。

(四) 若有使用上的問題請向資訊教師詢問。

九、 本規範悉依教育主管機關規定訂定,如有未盡事宜或另頒新規範時,得依教育主管機關規定補充規範之。

十、 本規範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